有的!当然这个是各个厂家怎么分的!
例如彝家山寨苦荞茶。
其普通的黄苦荞茶和黑苦荞茶都是果粒茶。众所周知黑苦荞比普通的黄苦荞营养价值高出许多,所以黑苦荞茶高一个级别! 然后是其黑苦荞芦丁香茶,是采用茎叶花果混合制作而成,苦荞的叶花的芦丁含量都比果实高出更多,芦丁含量最高达到9%以上,黑苦荞芦丁香茶系列的芦丁含量最低也在1%(营养成分极易流失)所以又按芦丁含量分级。芦丁含量越高。价值越好。
注释:芦丁————浅黄色针状结晶(水),熔点 176-8°C,临床用于防治脑溢血、高血压、视网膜出血、紫瘢和急性出血性肾炎。
毛铺苦荞酒怎么样?
凉山作为一个经济支柱产业在推广,在凉山苦荞茶企业分为三种,一种是小作坊形式的正逐步被淘汰;一种是老牌苦荞茶企业,产品与销售处于瓶颈,缺乏创新与活力;而今一种就是正在崛起的新兴企业,具有强大的科技力量和人才储备,是以后凉山苦荞茶企业发展的方向和力量。在凉山西昌航飞苦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具备这样的条件,依托西昌学院的科技力量和国家控股的经济基础正在迅速的发展。
百分之七十苦荞面条规定?
问题一:喝毛铺苦荞酒,有啥好处吗? 苦荞麦性味苦,平、寒“实肠胃,益气力,续精神利耳目,能练五脏浮秽。”又富含苦荞黄硐、纤维素、维生素及多种矿物质,精选高山苦荞麦和巴山泉水经传统工艺精酿而成。是一种野生原汁原味、天然、无污染的高山饮品,苦荞酒的颜色为:金黄微翠,澄清透明。酒精度:45%度,清香自然、色香纯正、原汁原味、入口微苦、口味甘甜、蕴味爽洌,饮后令人不上头、不燥热、不伤肝、不口干、不昏睡。经常适量常饮苦荞酒可预防糖尿病、高血脂、冠心病、风湿病等。并且有强筋骨、健脾胃、祛风湿、壮肾气之功效。
苦荞麦称之为三降食品,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含有人体必须的18种氨基酸。其中硒是人体必须的重要微量元素。
最值得称道的是苦荞麦具有抗癌、防癌物质,硒能增加人体抵抗力,诱导干扰素生成,提高自身免疫力,延缓衰老,被誉为“生命的奇效元素。”
问题二:有人喝过劲牌公司的毛铺苦荞酒吗?口感怎么样? 毛铺苦荞酒
降低血糖机理:现代药理实验证明,苦荞中所含的黄酮类物质能够抑制糖苷酶活性从而延缓人体对碳水化合物的吸收,降低餐后血糖,达到降糖的目的。
降低血脂机理:苦荞类黄酮明显激活过氧化物体增殖剂激活型受体α的活性,促进脂质代谢,可以使甘油三酯水平和胆固醇及水平明显降低,达到降血脂的作用。
降低血压机理:研究表明芦丁等生物类黄酮对于维生素C有协同增效作用,即降低毛细血管脆性和通透性,当毛细血管管壁的通透性和脆性增大时,血细胞可以通过毛细血管管壁进入细胞间液,维持毛细血管稳定性,进而实现调节血压的效果。
问题三:请问毛铺苦荞酒的质量到底如何了 毛铺苦荞酒和中国劲酒均为劲牌有限公司开发,央视也有广告的。毛铺苦荞酒精选优质苦荞麦,运用现代化小曲白酒酿造工艺,经发酵和陈酿保留了苦荞麦中的营养成分,独特的酿造技术在保持传统白酒口感和风味的同时还确保了其健康内涵,经检测,毛铺苦荞酒中苦荞黄酮(苦荞麦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均在50mg/L以上。
问题四:毛铺苦荞酒好喝吗口感怎么样 毛铺苦荞酒清、浓、酱香三香复合,酒色微黄,荞香优雅,口感柔和顺口。身边喝过的朋友都说还不错,推荐!
问题五:劲牌毛铺苦荞酒在行业的地位如何? 经劲牌公司两年时间的研发和该公司独有的现代化小曲酒酿造工艺把关,酒中的营养成分稳定、苦荞黄酮(苦荞麦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均在50mg/L以上。另外,劲牌公司运用十分成熟的中药现代化提取技术,将葛根、枸杞、木瓜等中药的有益成分加入酒中,从而具备了辅助降低血脂、血糖和血压,减少肝损伤的辅助保健功能。
问题六:关于毛铺苦荞酒,你知道毛铺苦荞酒与其他品牌的苦荞酒有什么不一样吗? 毛铺苦荞酒含有苦荞黄酮等成分,按照国家相关分类标准应当属于配制酒范畴,因此在包装标注的是配制酒。虽然毛铺苦荞酒的产品标准是配制酒,但其口感和风格仍然保持了传统白酒的属性。
问题七:毛铺苦荞酒是白酒吗?和一般的白酒有什么不同? 毛铺苦荞酒现代化小曲白酒酿造工艺,经发酵和陈酿保留了苦荞麦中的营养成分,独特的酿造技术保持传统白酒口感和风味。
问题八:劲酒和毛铺苦荞酒哪个口感更好 喝过,毛铺苦荞酒中的黑荞口感不错,绵柔不辣喉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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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成品粮油质量检验标准去哪找?
有100%的苦荞麦的,因为如果这个荞麦面里面完全是荞麦的话,不参加其他的面粉的话,那他们就是100%的苦的苦荞麦有100%的枯浇面条吗?有哇,这个制作的成本比较高一些,所以这种网上有这种的卖呀,而且成本效果还是不错的。没有百分之百苦苦荞面条的,因为如果用百分之百的苦荞面做出来的面条没有筋性,压不出来面条的。
请你到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15日 国粮发〔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随文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0月20日起执行。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附件: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质量、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的商品粮油
2.一般原则
2.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商品粮油、各级储备粮油(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下同)和市场经营的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尚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发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本规定所指的“粮油质量标准”系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粮油”系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薯类、饲料用粮及粮油制品的统称;“卫生标准”系国家发布的食品卫生标准。
2.3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2.4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加价、增加量的依据。
2.5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两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统一确定计价等级。
2.6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原粮、油料,一律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度,即:以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其余指标除限制指标外,作为增扣价、增扣量的依据。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在销售时实行“等级”制度,即:除与确定等级有关的指标外,其余指标为限制指标。但在调运时仍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度。
2.7 对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整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按正常粮油销售。经整理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降等、降价销售,或改作其他用途;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不准作为食用粮油销售,必须根据其质量、卫生情况改作其他用途。具体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2.8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粮油进出口
进出口粮油的质量标准,按进出口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规定执行。
4.粮油收购
4.1 收购中,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要动员农民整理到符合标准后才能收购。经整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收购时要根据质量情况作扣价、扣量处理或拒绝收购。对实际等级指标高于或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禁止收购。
4.2 水分:对实际水分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4.3 杂质:对实际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加价、增扣量。
矿物质指标超过标准规定的,加扣价0.75%(荞麦除外),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荞麦中矿物质指标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加价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
4.4 不完善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黑胚小麦,按不完善粒归属。收购前,由省级粮油质检部门对病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公布黑胚小麦的最高含量,指导收购。是否收购、收购限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4.1 生霉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生霉粒超过5.0%的,不得收购。
4.5 整精米率: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4.6 谷外糙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收购限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7 黄粒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黄粒米一般不得超过5.0%,含量超过5.0%的是否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8 谷外糙米、不完善粒、黄粒米、生霉粒等超过标准规定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油入库。
4.9 收购时,对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原因导致生芽、霉变、病害的不符合标准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如确需收购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油或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5.粮油销售
5.1 实行等级制标准销售的成品粮油,除分级指标和面筋指标外,其他指标为限制指标。
5.2 各种非等级食用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就不得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但可改作等级粮油,并执行相应的质量标准。
6.粮油调运
6.1 粮油调运时,要坚持好粮好油外调的原则,调出的粮油质量,一般不得低于标准规定的中等质量。确实需要调出质量偏低的粮油时,必须征得调入方同意,并按质论价结算。市场经营的粮油,也可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6.2 从4月1日至9月31日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玉米、粳稻水分不得超过标准规定。
6.3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粮油,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其中以含油率定等的油料,含油率超过最高等级或低于最低等级时,根据实际含油率,按等级幅度作价。
6.4 GB5490-5539《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有关的检验项目规定的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也适用于收发双方的检验误差。收发双方检验误差不超过规定时,按发方检验结果定等作价,收发双方检验误差超过规定发生争议时,必须按规定会验,以会验结果定等作价,必要时可申请仲裁。
6.5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粮油时,发方必须将由县以上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结果证书,同发货明细表一起随车(船)同行或直接邮寄给收方,作为作价结算的依据。如发方不附质量检验结果证书或检验项目不全时,则按收方实际检验结果定等作价。
6.6 虫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中,不准调出带有活虫的粮油。如收方收到粮油时,发现最严重部位每公斤样品中达到两头活虫的即视为虫粮,只有一头活虫的不作虫粮处理。双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情况核算,由发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
6.7 原粮、油料调运的有关规定。
6.7.1 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6“%;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加量。
6.7.2 杂质:同4.3条款。
6.7.3 不完善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蚕豆豌豆蚀粒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3.1 生霉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含量超过5.0%的不得外调。如调入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扣价。生霉粒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4 整精米率: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6.7.5 谷外糙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6 黄粒米(稻谷或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黄粒米指标为基础,含量在1.0~5.0%之间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含量超过5.0%的不准外调。如调入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黄粒米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 互混。
6.7.7.1 稻谷(糙米、大米)。
a.各类稻谷(糙米、大米)互混的最大限度为20%,超过时不准外调。
b.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籼、粳谷(糙米、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互混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c.籼、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及籼、粳谷(糙米、大米)互混或籼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d.各类稻谷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2 大豆。
a.大豆异色粒,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大豆异色粒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b.1类~4类大豆中混有饲料豆,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混入饲料豆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3 荞麦。
荞麦中混入苦荞,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混入苦荞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4 黍、稷。
a.黍(米)、稷(米)互混以及混入粟(米)的总限度超过20%的,不准外调。
b.黍(米)中混入稷(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c.稷(米)中混入黍(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d.各类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5 葵花籽。
油用葵花籽和普通葵花籽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8 薯类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甘薯的病害块根和马铃薯的疥癣块茎超过标准规定的,降一个等级。不完整块根(茎)的总量不超过规定的,“其他”项指标可以抵补“病害”或“疥癣”项的指标。
6.9 成品粮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6.9.1 大米、小米、黍米、稷米等米类粮食。
6.9.1.1 米类中杂质、碎米、不完善粒等项中,有一项或几项(均包括小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整理到符合标准才能调出。确实无法整理的,降一个等级。
6.9.1.2 从4月1日至9月31日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晚粳米水分,不得超过14.5%。
6.9.2 小麦粉、玉米粉、莜麦粉等粉类粮食。
6.9.2.1 小麦粉灰分、粗细度、百筋质三项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即降为该等的下一个等级。
6.9.2.2 精制莜麦粉中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扣价5%,两项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降为普通莜麦粉;普通莜麦粉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一项或两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扣价5%。
6.9.2.3 粉类粮食的含砂量、磁性金属物、脂肪酸值、气味、口味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能供作食用。
6.9.2.4 粉类粮食的水分超过标准规定的,要就地处理,不能外调。为便于加工,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5省、自治区在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各等级小麦粉水分可放宽到14.5%,但要降价1%,只能就地销售,不得外调。
6.10 食用植物油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6.10.1 各种食用植物油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一级油标准,但又不低于二级油标准的,要处理到符合标准,确实无法处理的,降为二级油,按二级油作价;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二级油标准,也要处理到符合标准,确实无法处理的降为等外油脂,作价时以二级油为基础,扣价3.0%;一级油如直接降为等外油,除按二级油作价外,再扣二级油价的3.0%。如发现调出的是等外油,也要扣二级油价的3.0%作为整理费。
各种非等级食用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的,就不得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但可改作其他等级食用油,并执行相应的质量标准,按上述原则处理。
6.10.2 芝麻香油不具备显著香味的,按普通芝麻油作价。
6.11 加工用粮油调运中的规定。
在加工用粮油的调运中,原则上分别参照执行原油、油料、豆类、成品粮油或薯类的规定,也可按加工合同规定执行。
7.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8.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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