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如下:
一、基本体检项目:肝功、心电图、胸透、视力、听力、血压、B超(肝、胆、脾、肾)、五官八项。
二、特殊岗位体检项目:在基本体检项目基础上,单位可根据招聘岗位特点,有选择的增加身高、体重、体能测试、皮肤病、过敏史、妇科、血糖等项目。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三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四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五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十六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十七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教师资格证体检的要求
教师招聘体检要求及体检标准如下: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八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九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一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
第十四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五条 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第十八条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不合格。
第十九条 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须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既往病史。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以上是体检的相关规定。
二、查血不止查肝功能的。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扩展回答】要顺利通过体检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在体检的前几天要注意防寒,防热,避免感冒;吃东西时不要随便乱吃以免拉肚子;在外出游玩还是上班工作也要注意不要擦伤碰撞等。主要原因是生病后必须要服用药物。而体检的时候有大部分药物是影响体检结果的,多为显示不正常。
2.吃的最好自己做,喝的最好喝点白开水,主要原因是部分食物或饮品中含有激素等物质。
3.体检前几天注意休息,避免过度劳累,每当我们过度劳累或疲倦后心率或多或少都会有些不正常。
4.体检是不要喝酒,吃熏腊食物及有激素等方面的饮料。
5.为确保体检能正常通过最好自己先去体检,没有问题呢注意保持好身体,如果适当的有点小问题是可以通过休息和调整来改善的。
以上就是体检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师入职体检项目有哪些?
一 考教师资格证要体检哪些项目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
5、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6、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10、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11、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3、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16、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17、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上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1)教师资格证体检的要求扩展阅读领取证书:
申请人经认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知的时间内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并由个人保管。
获得普通话等级测试相应的证书和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即可。
若《教育学》《心理学》两科在学历学习过程中修过,且获得合格成绩,则可不考;或者参加相应的自考。这类考试申报时间的公布距离申报时间通常都很近,所以要密切与教育局人事科和政工科电话联系。
二 考取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证体检出的丙氨酸氨基标准为58,不影响教师资格认证。
教师资格证认定不合格的条件有十五项,不包含丙氨酸氨基的偏差。
1、先天性心脏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不正常者。
3、结核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症),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不合格者。
15、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2)教师资格证体检的要求扩展阅读:
教师资格考试体检内容:
1、心脏听诊
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 *** 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测听力
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佩带测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3、嗅觉
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4、视力
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5、色盲
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或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三 教师资格证体检要求
体检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仅在当年当次参加认定时有效。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
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各种急慢性肝炎3.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
合格),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其他器质性心脏病4.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5.
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6.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
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7.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携带
者8.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9.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86/56毫米汞
柱)。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 10.66KP(80毫米汞柱)或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
汞柱)。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10.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
格者11.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12.
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13.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
形14.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15.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身上明显
(暴露部位)纹身等16.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二)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2.若心律严重异常、心脏杂音明显,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4.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
四 考教师资格证要体检吗,什么时候体检,要达到什么要求才可以当老师
需要寻求当地的教育局,每个地方都不太一样,考完试,是需要体检的
报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还有一门普通话考试。
五 今年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的标准是什么
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回体检标准的通知答》(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六 报考教师资格证时对体检有要求吗
有要求。体检要求如下: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一、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二、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
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三、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四、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根据京教人[2010]14号文件,删除此条)
五、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六、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七、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八、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九、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十、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十一、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十二、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十三、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十四、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
十五、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十六、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十七、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上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6)教师资格证体检的要求扩展阅读
学历要求
我们国家规定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七 考取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
一、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功能正常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除外)。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7、麻风病患者,未治愈;性病患者。
8、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9、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0、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1、上肢或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2、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3、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二、楼主说是残疾人,但下肢不超过三厘米应该可以考取教师资格证的,相关具体说明的可以到当地的医院检查一下。
(7)教师资格证体检的要求扩展阅读:
教师体检的规程
1、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千帕,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到 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2、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3、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或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4、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5、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6、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佩带测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八 教师资格证申请认定需要体检哪些资料
1、何时体检:
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提交申请信息时,所申请的教育局均会有相应的提示,一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其中就包括体检合格证明。因此,需要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体检,并拿到体检表。
2、医院体检:
各教育局在自己辖区内均有指定医院,考生需在指定医院完成体检,这样才算是有效证明。具体医院名录在网申时注意查看提示信息,或直接咨询教育局。
3.体检费用:
各地收费标准并不一致,所以具体需咨询体检医院,体检费用自理。
4.体检表领取:
有些地方体检表是在医院现场领取,有些需要先下载打印自己带到医院。
5.体检合格标准是:
各省均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因此各地标准并不一致。各省在指定标准时,主要参照以下三个文件: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三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九 教师资格证体检合格标准是什么
各省均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因此各地标准并不一致。各省在指定标准时,主要参照以下三个文件:
1.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三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3. 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考教师资格证体检要求
教师体检项目包括一般项目、专科项目、血液检查、仪器检查。
一般项目包括血压、身高、体重、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专科项目包括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女性教师还包括妇科;血液检查主要包括血常规、肝肾功能、生化、肿瘤标记物;仪器检查主要包括心电图、甲状腺超声、肝脏超声。
教师资格证体检合格是认定教师资格的常用条件,教师资格体检项目一般包括以下几点:1、一般常规检查(身高、体重、腹围、血压、脉搏)。2、内科、外科。3、眼科、五官科常规检查。4、血常规: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红细胞计数、血色素等。5、尿常规:尿糖、白细胞、尿蛋白、尿红细胞等。6、肝功能:乙肝两对半、肝功三项。7、心电图。8、胸透。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1、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3、结核病未治愈者。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功能正常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除外)。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7、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10、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慢性骨髓炎。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性病患者。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15、上肢或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着胸廓畸形。16、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18、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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