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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有规定七个月以下孕妇可以上夜班吗
   https://www.fobmy.com 2022-12-31 16:23:06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1、《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1、《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如果不能从事夜班工作的话,建议提供医院证明给用人单位,要求不上夜班的。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规定孕妇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不值夜班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二)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三)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四)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五)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女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三十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

(五)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第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

(四)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十二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鼓励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怀孕和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等设施。

我想请问怀孕女职工7个月以上不上夜班,7个月是指28周还是31周

你好!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第七条规定,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因此,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可以申请不值夜班.单位也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明确!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夜班劳动

这几天有个新闻大家看了没,就是某公司的休哺乳假的员工,被公司要求每天完成1篇销售心得,每小时600字,错一个字罚50元、有重复的句子罚100元,晚交或漏交罚500元;“考虑”到哺乳期视力不好,还安排员工手写。

此事一经曝光,一片哗然,不过大多数都是抵触与批评的。就这件事情,网上的分析和解读多了去了,相信小伙伴们也明白了其中的法律风险和正确处理方式。

其实三期女员工的事,一直以来都是HR小伙伴比较犯怵的问题。

刚好又在微博上看到了北京人社发的一条消息。

如果各位HR对于政策敏感的话,其实这个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的权益,是很早就已经出台规定了的。

鉴于很多HR面临的是怀孕员工的处理,这里51酱就这个怀孕7个月以上的情形,给大家讲下背后的知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的限制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加班及夜班的限制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夜班泛指在夜间进行工作和从事劳动的时间,同时也指企业在实行多班制的情况下,轮作夜间属生产的班次。1989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的解答》对于夜班作出了明确解释: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之所以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是因为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由于本身生理变化,精神状态、胃肠机能等方面都比平常差,此时胎儿又正处于生长发育的旺盛期,为了保证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参加夜班劳动。同时,为确保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能获得充足的睡眠和休息,为胎儿的健康发育创造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企业不要只为了眼前的利益,为了节约人力成本“优化”三期员工去试探法律红线,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给自己找更多的麻烦。

HR需要做的是按照依法管理三期员工,如果公司上层想要解雇这类员工那么HR就要拿出自己专业能力,解释潜在风险,给出合理方案(按照规定给经济赔偿)。

但是也有很多HR小伙伴称,公司一直按照法律规定去管理的三期员工,但就是遇到个别员工,以三期为挡箭牌,随意请假、偷懒,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针对经常请假或者直接请长假不来的员工,HR要去核实情况。如果确实是身体不适,有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那么就按照病假处理。

但如果员工只是想偷懒在家,提供假的医院证明,那么HR可以按照按旷工处理。

补充知识点:

如果要查询病假真伪,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发票,用药清单等资料一起核实的,如果证实是真实的,病假还是要依法批准的。

旷工的话,一般公司都有旷工X天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在公示、通知员工之后,解除劳动合同。

提醒各位HR和企业主,三期员工的管理其实并不算难,只要依照法律制定好公司规章制度。

遇到不负责任甚至只打算在公司养胎的员工,沟通劝导无果后,HR就要保留好监控、打卡等证据,利用法律维护好公司应有的权益。

最后,HR还需要做好人才梯队建设,在为公司组建人才时,考虑不同年龄段、性别比例,千万不要让公司出现某一部门女员工集体休产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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