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氧机品牌前十名有:鱼跃yuwell、英维康、新松医疗SYSMED、海龟Turtle、海氧之家、飞利浦伟康、康尚KONGSUNG、OMRON欧姆龙、江航、海尔智能医疗。
1、鱼跃yuwell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十大品牌,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国内康复护理和医用供氧医疗器械细分领域知名企业,制氧机、血压计市场占有率高。
2、英维康
英维康医疗器械(苏州)有限公司,吸氧机十大品牌,轮椅十大品牌,美国著名品牌,世界家用医疗器械领域领航者,中国轮椅协会行业标准制定参与者,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诚信单位,全球较大的家用医疗器械研发制造厂商之一。
3、新松医疗SYSMED
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科院直属企业,医疗级制氧机专业制造商,其双水平呼吸机、OT系列和Y系列医疗级氧气机有名。
4、海龟Turtle
沈阳昌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吸氧机十大品牌,致力于家用呼吸类医疗设备研发及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专业完善的服务体系,为顾客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服务与解决方案。
5、海氧之家
青岛海氧益百实业有限公司,制氧机十大品牌,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健康产业,专业从事氧健康科学和制氧设备推广应用的国际化集团公司。
6、飞利浦伟康
伟康创立于1976年,原属美国伟康公司,2007年12月被飞利浦集团收购,世界睡眠紊乱诊疗仪器及无创呼吸机大型生产厂商。
7、康尚KONGSUNG
江苏康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制氧机十大品牌,镇江著名商标,全国血压计行业知名品牌,专业从事家用医用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的大型医疗器械制造企业。
8、OMRON欧姆龙
欧姆龙健康医疗(中国)有限公司,始创于1933年日本,国内家庭健康监测器械领先品牌,世界著名的健康设备提供商,全球知名的自动化控制及电子设备制造厂商。
9、江航
江苏江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制氧机十大品牌,隶属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世界500强企业之一,中央管理的国有特大型企业,中国科技发展知名企业之一,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10、海尔智能医疗
上海海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海尔集团于2014年进军医疗健康行业成立的企业,致力于提供创新性的智能医疗健康产品和健康管理服务。
秦皇岛市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
希特路电动轮椅是一款高性能的电动轮椅,它具有高可靠性、高安全性、高灵活性和高可操作性。它的设计结构紧凑,操作简单,可以实现自由行走的功能,可以在室内和室外使用,可以在不同的地形环境中行走,可以轻松上下台阶,可以轻松穿过路障,可以轻松转弯,可以实现自动折叠,可以轻松携带,可以轻松攀爬坡度,可以轻松跨越障碍物,可以轻松跨越沟渠,可以实现自动调整轮胎压力,可以实现自动充电,可以实现自动控制,可以实现自动调整轮椅高度,可以实现自动调整轮椅宽度,可以实现自动调整轮椅角度,可以实现自动调整轮椅速度,可以实现自动调整轮椅坐姿,可以实现自动调整轮椅悬挂系统,可以实现自动调整轮椅座椅高度,可以实现自动调整轮椅座椅宽度,可以实现自动调整轮椅座椅角度,可以实现自动调整轮椅座椅悬挂系统,可以实现自动调整轮椅座椅支撑系统,可以实现自动调整轮椅座椅支撑系统,可以实现自动调整轮椅座椅支撑系统,可以实现自动调整轮椅座椅支撑系统,可以实现自动调整轮椅座椅支撑
轮椅生产许可证如何办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力、电动、燃油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在道路上行驶以及生产、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坚持确保交通安全与方便群众生活并重原则。保障残疾人必要的出行需求,保障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行业车辆行驶需要。提倡残疾人、老年人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和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组织依据各自职责承担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满足公众出行需要。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利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从事载客营运活动。第二章 审核登记第七条 符合相关标准的残疾人代步轮椅车、老年代步轮椅车和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应当依法登记,按照非机动车管理。第八条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残疾人证和特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残疾人代步轮椅车、老年代步轮椅车和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相关标准,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相应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仅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第九条 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本着便民原则制定。第十条 非法生产、拼装、组装的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不得申请登记。第十一条 鼓励车辆所有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和车辆损失险。第三章 道路通行第十二条 残疾人代步轮椅车、老年代步轮椅车和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符合驾驶车辆要求的身体条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以及具有其他影响安全驾驶情形的,不得驾车在道路上行驶。第十三条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在道路上行驶的残疾人代步轮椅车、老年代步轮椅车和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应当悬挂号牌,驾驶人还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及有关证明。第十四条 残疾人代步轮椅车、老年代步轮椅车、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代步轮椅车。环卫、通信及市政工程抢修的电动三轮车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第十五条 快递物流、桶装水配送等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实行通行证管理,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行驶,避开工作日早晚出行高峰。正在作业的环卫清扫、通信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除外。第十六条 残疾人代步轮椅车、老年代步轮椅车、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不得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地点停放。第十七条 未经审核登记的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第十八条 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许可证》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四轮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居民小区、场(厂)区、景区等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不需要办理审核登记。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四章 生产销售第二十条 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第二十一条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四轮车,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提供可供查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非法组装、拼装、改装的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生产、销售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行为,向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一、申请。
1、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2、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3、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程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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