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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航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介绍?
   https://www.fobmy.com 2023-07-24 14:08:26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简介:郑州新航道农业科技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行政总部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龙城广场。公司是一个专业从事为规模养猪场提供全过程生产管理技术服务和育肥猪养殖的企业。1.托管服务产业。目前客户有:河南省大地牧业、河南万鑫牧业有限公司2.专业育肥产

简介:郑州新航道农业科技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行政总部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龙城广场。公司是一个专业从事为规模养猪场提供全过程生产管理技术服务和育肥猪养殖的企业。1.托管服务产业。目前客户有:河南省大地牧业、河南万鑫牧业有限公司2.专业育肥产业。有:山西高平专业育肥场、河南开封专业育肥场、河南登封专业育肥场3.托管配套产业。精液集中供应站、兽医中心化验室、饲料场等4.金融服务产业。金融投资担保等

法定代表人:陈钦辉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联系方式:0371-60970786

官网地址:www.xinhangdao.com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66号L3座1610号

海上养殖场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海水增养殖业是海洋渔业中的新兴产业,这种产业的发展依赖于海洋生物资源增养殖技术的进步。关于什么是增养殖业和增养殖技术,国内外都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一般地说,其中包括养殖和增殖资源两部分。养殖是指从育苗、养成到收获完全在人的管理之下所进行的生产活动;增殖是指通过人工措施,如放流苗种,建立人工鱼礁改造渔场环境等,使资源得到增加的活动。海水增殖和养殖技术包括育苗、饵料、防治病害、改造渔场环境,以及其他增养殖工程技术等。我国的海水增养殖技术是不断发展的,且有些领域也比较先进。例如,50年代海带育苗和人工养殖技术获得成功,使海带养殖业从北到南迅速展开,单位面积产量不断提高,海带养殖的理论和技术水平居世界领先地位。60年代紫菜育苗技术获得突破;70年代贻贝育苗技术获得突破,形成大面积养殖业。80年代对虾工厂化育苗和养殖技术成功,在全国沿海兴起了养虾热。扇贝、鲍鱼人工育苗和养殖技术成功之后,在辽宁、山东等省又兴起了扇贝热、鲍鱼热。目前,网箱养殖鱼类在广东、福建兴起了新的热潮。但是,在养殖品种的选育和改良、鱼类苗种的大量繁育和养殖、配合饵料的开发、贝藻类产品加工方面,其技术和方法落后于日、美、苏等国,从而成为我国海水养殖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海水增养殖按品种分类可分为藻类、贝类、甲壳类、鱼类和海水丰年虫养殖等。其中,藻类和贝类养殖历史悠久,成熟技术比较多,甲壳类中的虾、蟹类养殖技术发展也很快。鱼类增养殖技术进步比较慢,目前只有少数品种实现了大面积增养殖。我国海水增养殖技术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考虑:

(1)采取多种形式推广已经成熟的适用技术,提高群众的养殖技术水平,扩大高产面积,提高养殖品种的质量和产量。其中包括:①推广我国科研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②引进国外的优良养殖品种和先进的养殖技术;③普及群众中涌现的大面积高产养殖经验。

(2)组织科技力量攻关,突破某些海珍品、滩涂贝类、经济鱼类的苗种关,解决对虾亲虾越冬问题,解决配合饲料系列化、尤其是微颗粒饲料的配方和加工技术问题,研究基础生物饵料和鱼虾病害防治问题。这是我国海水养殖实践中已经遇到的科学技术问题。如果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则我国的海水养殖业就可以登上一个新台阶。这也就是我国海水养殖技术的主战场。

(3)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新兴领域。从目前国内外海水养殖技术的发展趋势看,有些正研究试验的领域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应适当组织力量跟踪。例如:①利用生物工程改良和选育生长快、抗病力强、饲料转化率高、可密集养殖的品种,有可能使海水养殖业获得飞跃性发展。目前,日本已用生物工程培育出了一年两次产卵的虹鳟鱼品种和紫菜、海胆等优良品种。我国科研人员正在利用生物工程研究某些品种的全雌养殖,并希望由此提高质量和产量。②微藻养殖具有获得重大突破的可能性。西德科学家培育了一种生长期只有两天的海藻,其蛋白质含量高达55%。在一公顷水面上生长的这种海藻,可以制取20吨粗蛋白,这等于40公顷土地上所产大豆的粗蛋白数量。苏联、美国、日本等国也都很重视海藻养殖问题。③海水丰年虫养殖也有很可观的前景。丰年虫既可作为水产养殖生物的饵料,又可以生产高蛋白食品和提取药物。据预测,90年代海水丰年虫集约化养殖技术就可以成熟,那时,丰年虫的养殖周期为两周,一立方米水池的生物量可达25公斤。

参考资料:

http://www.smsta.com/0/00.asp?sortid=11&news_id=392

南京市航道管理办法

海事局

个人沿海养殖都是村里和乡里办理承包合同;为了不影响航道船舶行驶,需要经过当地海事局批准划分距离。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殖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二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航道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干线航道外,已经通航和规划通航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第三条 南京市交通局是本市航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水利、规划、渔业、矿产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航道发展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编制。

交通主管部门在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必须有规划、水利、渔业、矿产等管理部门参加。水利、渔业、矿产等管理部门在编制本部门与航道有关的规划时,必须有同级航道管理机构参加。第五条 航道以及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航道设施的管理和养护,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

航道管理机构在航道上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助航标志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第六条 为保障航道畅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航道范围内倾倒泥土、沙石和垃圾;

(二)在航道两侧岸坡耕种、堆土、挖土或者堆放容易滑泻的货物;

(三)损坏航道范围内的驳岸、护坡、助航标志、测量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

(四)在航道范围内设置碍航网簖。第七条 在航道范围内兴建或者改建码头、驳岸、桥梁、房屋、滑道、贮木(竹)场、趸船和铺设管道、缆线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携带有关资料到航道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航道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应当派员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条件的,经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批准。不符合通航标准及技术条件的不予批准,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设计。 上述建设或者作业,涉及规划、水利、城建部门的,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经过批准兴建或者改建的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按照规定定位,由航道管理机构认可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并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在航道上养殖水生作物或者设置网簖的,应当保证通航净宽,并报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通航净宽为:

(一)五级航道不小于60米;

(二)六级航道不小于40米;

(三)七级航道不小于30米;

(四)非等级航道不小于20米。第十条 码头、装卸点前沿水域和进港专用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疏浚和管理,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第十一条 在航道范围内进行勘探、打桩、开采、爆破等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工程施工时,涉及航行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港航监督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第十二条 在航道范围内从事疏浚、打捞等作业的社会工程船舶,必须持有关证书、资料,到航道管理机构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从事上述作业。

社会工程船舶在作业时,必须按照航道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并接受其监督。第十三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助航标志。

未经航道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道内设置助航标志。第十四条 兴建或者改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助航标志。设置助航标志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设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经批准设置的助航标志,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常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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